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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17-09-04 10: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改革,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本科实验教学改革,探索和创新实验教学的体系、模式、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设立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基金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本基金重点资助具有先进的实验教学改革理念,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能取得预期效益的实验教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申报者应具有实践教学工作经历(包括上机实验);所申报项目针对性强且实施方案明确、可行。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申报者必须有完成一般项目研究的经历。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学校每年组织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重点项目立项需进行专门答辩,最后由专家签署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 

第六条一般项目资助金额5000元/项。

第七条重点项目资助金额10000元/项,每年评选重点项目不超过5项。

第八条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项目执行合同。

第四章经费来源

第九条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以及社会资助经费,对申请项目进行资助。

第五章项目管理及结题

第十条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以项目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获得资助的重点项目必须作开题报告并按时提交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将不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提交结题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评审。

第十四条未按期结题(包括经批准延期不超过1年)以及结题评审未通过者,三年之内不能再次申报本基金项目,同时需退回已报销的全部项目经费。

第六章基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获资助项目按批准经费核定预算报销,经费开支须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并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实验条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与获资助项目有关的活动费、调研费、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添置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复印费等,报账时须出具正式发票,由教务处审核、签批后自行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本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归属学校。

第十八条获本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发表论文时应注明“重庆交通大学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资助”。

第八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大学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交大办〔2007〕41号)同时废止。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2-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重点项目申请书_f20160523160545.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4-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重点项目开题和中期报告书_f20160523100647.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5-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_f20160523100647.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1-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_f20160523160358.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项目执行合同_f20160523100646.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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