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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7-09-05 11:48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重庆交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证学科建设的顺利开展,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及划拨

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是各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包括相关实验室建设的硬件建设和学科梯队人才引进经费:

(一)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在签定《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后,按年度划拨给每个学科。

(二)学科建设年度经费分两次划拨:

1.学校每年按年度计划的90%拨款;

2.年度检查合格后划拨剩余的10%。

(三)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学科,学校将削减下一年度的经费投入或终止建设。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学科建设工作津贴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二)学术交流、专著(译著、教材)出版和论文发表资助费:

1.国内外学术交流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主要用于国内学术交流。对于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学科建设经费仅资助会议论文的注册费且每篇论文资助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2.属本学科研究方向的专著、译著及教材的出版费凭著作(译著、教材)出版合同及原件资助,论文版面费只资助本学科研究方向内的三大检索(SCI、EI、ISTP)或新华文摘、SSCI、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收录的论文及学校规定的A、B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三)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学科建设咨询费、订购本学科的专业期刊、书籍等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20%。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一)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处设置专用账户,各学院应根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各学院的《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细则》,报学校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二)学科建设经费由各学科带头人和学院院长共同签字,包干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当年的节余资金,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学院(部)负责,学校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对学科带头人填写的《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决算表》进行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学校对学科建设经费做专项审计。

(四)学科建设经费一次性报账或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学科带头人和学院院长共同签字报销;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经研究生部审查,报主管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少建设经费、取消立项建设等处理,同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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