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生培养 >> 规章制度 >> 正文
重庆交通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
2017-09-05 1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学术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审核。

第二章 审核原则

第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有利于构建素质精良、结构优化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四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第五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适合不同学科的情况,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分增列、认定两类。

第三章 增 列

第七条申请对象:申请增列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对象,为符合本章第八条申请基本条件的本校和外单位在职人员。

第八条申请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品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保证有充足的指导时间。

(二)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进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年龄要求: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该能够至少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3年)。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研究方向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

(四)主持有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科研工作基本要求附后。

(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够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校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由个人向相关院(部)提出申请;外单位在职人员还需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推荐函(另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申请人应填写《增列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并向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及证明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申请增列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初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初选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分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视为通过。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审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方为有效。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即为通过。审议通过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增列名单由学校公示两周,若无异议,则发文予以公布。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条 申请转学科认定的条件:已具备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有明显转移,且拟转入的学科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一条 申请增加学科认定的条件:已具备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涉足两个以上的学科,且所涉学科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二条 外单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调入我校工作者申请学科认定的条件:调入我校前已具备外单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任职学科与拟转入我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且拟转入学科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认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有效证明材料)。

(二)拟转入或拟增加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进行认定,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审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审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另定。考核的程序和要求,参照学校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审核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如申请担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按增列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公示制。在公示期内,个人或单位若有异议,由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高于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交大办〔2010〕20号)同时废止。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增列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一、论著要求

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至少有1篇论文被权威刊物(指SCI、EI、新华文摘、SSCI、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收录,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含研究生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

二、获奖要求

近三年获得过科研成果奖励:省部级以上(持证人),或厅局级一等奖(前五名),或厅局级二等奖(前三名),或厅局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至少1项。

三、项目要求

近三年参研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至少1项,或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

四、说明

(一)以上论文、专著、科研项目、获奖成果限于所申请的学科专业范围之内;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其成果亦应与所申请的学科专业相关。

(二)科研工作基本要求中,论著为必备项。其余获奖、项目两项中任选一项作为必备项。对境外引进人员,项目、获奖可不作要求,但论文要求应高于上述指标,具体要求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确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核心期刊以国家公布的目录为准。论文仅限于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若列入《科学技术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名录》并经校科技处认定,可视为相当等级的省部级奖。

附件【5-12重庆交通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doc已下载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1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