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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2017-09-05 17: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更好地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管理,推动我校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培训班、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行业培训班、岗位培训班、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技能认证班、留学生汉语强化班等。第二本科专业办班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中,硕士以上专业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部;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统称“归口管理部门”)。

办班所需校内各种资源,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凡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学校的指令性定点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及鉴定必须由归口管理部门举办。

第四条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在保证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安排和教学秩序;对于教学、科研任务特别繁重的学院,学校不主张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任务。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当确保教学质量,并能保证提供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人力和物力。非办学实体性质的所、中心、教研室以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及其下属和挂靠单位,不得举办各类有经济效益的培训班。

第五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应当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非学历教育办班应当区别于学校的正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教学设施、实验设施、图书馆等教学资源提供非学历教育办班使用,更不得以任何模糊的方式招生及开展办学活动。非学历教育办班的整个过程不允许中介公司介入。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报手续,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班。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各办班单位在开班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附件1),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办班单位与校外合作办学的须附合作协议书草案。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办班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须将宣传材料(包括招生简章)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归口管理部门也可以利用统一的宣传平台协助宣传。校内各办学单位之间不得对相同项目恶意竞争,损害学校形象和利益。凡事先未经审核批准的各类宣传材料(包括招生简章),学校一概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与校外单位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是学校的法人行为,学校授权,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各办班单位不得以各自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各自名义颁发单科证明和学习证明(书)等。经批准与校外有关单位签约合作办班的部门,应当对办班全过程负责。

各办班单位需要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班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再办理审批程序。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条 各种非学历教育以办班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需配有专人负责管理。办学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将教学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教学计划和培训大纲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安排好任课教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保证培训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办班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评估、收费等方面。归口部门定期将学校非学历教育进展情况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年终对相关办班单位组织绩效考核,及时总结。

第十一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班的证书(包括学员证、学籍卡、培训结业证书等)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将《重庆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及有关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培训班种类颁发相应的证书。其中: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和研修班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研究生部负责审核发放;其它各类证书由办班单位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核办理,办班单位协助办理发放。成绩证明书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办班材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招生材料、办学协议、办班申报表、学员信息登记表、考核成绩总表、办班小结、验印名册等。

第四章 收费与分配

第十三条财务处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统一使用重庆市高等学校学费专用收据,严禁各部门自行收费,私设“小金库”。属于新增收费项目的,必须向物价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收费。

第十四条 各办班单位不得在校外私设帐户另行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各办班单位委托或协议办班,需要支付合作举办单位办学费用的,应当提交有关“办学协议”及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凭证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非学历教育办班,学校与办班单位根据办班性质按合同收入的比例分配(见下表)。

学校、学院、归口单位收入比例分配表

办班性质

学校管理费

办班单位

学校发展基金

归口管理部门

提成比例

研究生及以上非学历教育

25%

7%

68%

其他非学历教育

15%

7%

78%

(备注:表中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管理费用于冲抵继续教育学院上缴学校的部分经费)

第十七条 办班单位的分配部分主要用于教师课时酬金及相关办公费、差旅费等成本开支,由财务单设账户管理,其中10%作为基金性质开支,预留10%作为绩效考核部分,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年终考核完成后,根据情况划拨给办班单位。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办班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条件。对于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没收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上交学校;产生不良后果的,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学校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予以相应行政处理。

第二十条 各办班单位如违反本办法举办非学历教育,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当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

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私自收费及违反学校财经纪律的,应当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责成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对私自印发结业证明(书)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并酌情追究办班单位负责人责任。

对于前款所列办学行为,按照学校组织人事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处、财务处提出处理措施。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举办非学历教育而影响到学校正常学历教育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办班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非本校办学单位,不得以重庆交通大学(重庆交大、交大等)名义办学,不得在校园内办班。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归口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原《重庆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08〕1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1.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

2.大学非学历教育学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7-1重庆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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