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生培养 >> 规章制度 >> 正文
重庆交通大学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09-05 17:41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对学校各单位开展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办学进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及时了解全校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办学情况及教学活动,依据《重庆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开展或与外单位合作的各类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办学的管理。

第三条 校研究生部是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办学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内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各类办学项目进行统一管理。校研究生部对校内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层级为校内各有关单位。

二、办学的申报与批准

第四条 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办学项目由校内有硕士点的办学单位举办。

第五条 各类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办学项目由校内办学单位经过充分论证并集体研究决定后,填写《重庆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申请报告(含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办学形式、经费使用计划、办学协议等)报校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方能办学。

第六条 凡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必须统一纳入学校管理;各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在校内、外联合办学,必须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校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组织办学,办学协议由研究生部代表学校与校外单位签署。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开展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办学的领域,原则上为本单位的硕士点学科专业范围;如办学的学科专业交叉、重叠或在各有关单位硕士点学科专业范围之外,则只批准首先申报并符合条件的单位办学,不得重复办学。

三、办学宣传及办学资源管理

第八条如办学单位需通过社会媒体、宣传资料自行对外进行办学宣传,各办学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将宣传材料报校研究生部审核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刊登广告或散发办学报名通知和招生简章。

第九条未经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获得批准,校内任何相关单位不得为违规办学提供教学、生活设施。

第十条校外单位不得冠以我校名称在我校校园内独立办学,校内任何相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或租借教学、办公、生活设施。

四、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各类办学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学必须有固定教学场地,具有教学要求所需的设备。

(二)教学班必须有办学单位在职干部专人负责管理,严禁转包办学或个人、中介组织承包招生和办学。

(三)必须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教学计划和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与效益的经费使用计划;教师聘请原则上以校内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为主,保证充足的教学课时,确保教学质量。

五、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办学申请经批准后,各办学单位均应按双方协议和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使用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经费收入和开支均应严格按《重庆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办学单位严格按照学校审核后的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学员学费原则上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学费标准一次交纳,学员全部学费到学校帐上后,方可开班,对特殊情况可上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六、证书颁发及归档

第十四条 对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班经过学校正式录取的、符合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员,须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符合申请专业学位的学员,须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申请学位,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对未申请硕士学位的其他学员可颁发加盖重庆交通大学印章的“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发给“单科合格证明”。办学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印制各种证书或以部门名义颁发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 办班结束之前,办学单位须将办班小结、学习成绩、学员登记表、财务处确认经费已进校入账单据等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领取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明。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办班材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办班报审表、学员情况登记表、考核成绩总表和办班小结等。

七、效果评价及奖惩

第十六条为规范学校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秩序,加强对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督查,学校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并对各类办学项目的管理质量、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校研究生部对各单位的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办学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通报各单位各种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办学情况。对办学规范,办学声誉好的单位,在同等办学条件下给予办学优先权。

第十八条学校纪委和监察处切实加强对各项目举办单位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使用经费以及向未获批准的办学单位和校外单位办学提供教学、办公、生活条件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向校党委和校行政报告,再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1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