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信息与本人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因应征入伍、选派支教、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应征入伍为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校,但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回家接受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1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包括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须在开学2周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按规定缴费者,学校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全日制研究生学制为3年,具体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为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第九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按《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按《重庆交通大学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均按百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该课程。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办理缓考。因疾病或意外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于考核前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批准后办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导师、同学和学院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相应的学分,取得规定的学术成果,完成实践环节,遵守论文答辩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单,但不计学分。可以申请修读合作项目学校的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研究生成绩单进入学籍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应提前请假。无故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严格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主讲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课堂管理,全面掌控课堂秩序和学生学习状况。学生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主讲教师应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一)课堂缺勤次数:课程缺课1/4以上或抽查3次以上未到课者;
(二)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课堂纪律:主讲教师点名批评3次以上者;
(三)作业不合格:1/3以上作业未交或课程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将给予取消。
第五章 更换指导教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原则上不能更换指导教师或转专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更换指导教师或转专业(国家限定的专业除外):
(一)原专业停办;
(二)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要求;
(三)导师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五)其他特殊原因。
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内办理。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原则上不再受理更换指导教师、转专业的申请。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经学校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转学申请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具有相应的有培养能力,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户口转接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研究生休学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应当休学者;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4以上者;
(三)经批准,以学生身份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在读研究生可保留学籍申请休学创业,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3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经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批准,学校出具休学证明,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行为负责。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准予复学。因病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其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每学期开学时无故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或超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者;
(六)硕士研究生课程有两门补考未合格者;
(七)博士研究生课程有一门补考未合格者;
(八)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导师、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并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书面退学文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在校园网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
(三)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原籍。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在标准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且不再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待遇。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完成了部分学位论文工作,但没有通过论文答辩者,可获得结业证书。硕士研究生取得结业证书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取得结业证书两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的,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但在最长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学校发放肄业证书。取得肄业证书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该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定向研究生
第四十条定向研究生,须在入学前由定向单位与学校、研究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违约,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专业、出国(境)、延期和提前毕业、报考博士研究生等事项,需征得定向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定向研究生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学校通知定向单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