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科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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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2017-09-07 1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研究顺利开展,达到研究目标,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成果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国家重大项目专项)。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各类科研项目;交通运输部各类科研项目;国务院其它部委科研项目;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科委(科技厅)、发改委、教委(教育厅)、社科联各类科研项目;其他政府部门科研计划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

除上述所列纵向项目外的其它项目列为横向项目。其中,直接针对桥梁、隧道、边坡、港航结构等具体工程并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横向科技项目列为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

(三)校内科研项目

校内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认定是以项目任务(合同)书(或项目申报书)上署名“重庆交通大学”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为准。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和完成本项目的政治素质、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一般应为副高职称以上的我校教师或科研人员。对只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应有2名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推荐(校内项目除外)。学校鼓励我校教师或科研人员带领学校学生参与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对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报科技处。在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合同签订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签订《项目风险责任书》。

第六条 对合同中不妥的条款,科技处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纵向项目

申请者(课题组)按有关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项目单位对立项申请书初审——科技处作形式审查——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内部审查,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项目质量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项目——申请者按立项批复意见及相关要求填报合同文本(必要时请科技处参与)。

(二)横向项目

项目申请人在与委托方进行项目洽谈之后,项目单位主管负责人对项目可行性和项目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并在横向科研项目审批表上签字盖章——项目负责人将技术合同书和项目审批表送科技处审查——科技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或邀请专家)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

项目申请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并草拟技术合同书——3名以上校内同行专家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风险程度进行论证,形成有与会专家签字的《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单位对合同条款和项目组完成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申请人将《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申报审批表》、《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和合同送交科技处计划科审查——科技处负责人审查(必要时请学校法律顾问会审)——审查合格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校内项目

项目申请人填写申请书——项目单位签署推荐意见——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评审项目——科技处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由项目单位统一与科技处签订合同书。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全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责任、经费使用、成果登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负责。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按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统称项目合同)要求的进度,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形成相应的资料档案。项目单位可采取定期召开项目研究汇报会或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会等多种形式检查。项目单位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具有监督权。

第十条 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项目负责人解决相关问题;若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科技处,科技处将会同相关单位共商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应项目主管部门格式要求,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0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有时间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前向科技处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表”;其它纳入省(直辖市)的有关厅(委)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于每年底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年度执行报表”,并经项目单位审查后,送交科技处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负责人向委托方提交的技术大纲、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应经校内同行专家审核,并填写“科技项目校内专家审核表”报项目单位和科技处备案;该类项目执行过程中每季度应向项目单位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季度简表》,由项目单位审查后存档备案;项目单位具有对该类项目抽查和督促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项目负责人及研究人员、研究内容或中止研究。若确有正当变更理由,项目负责人应按上级相关规定或项目合同规定提前以书面方式说明情况,提出合同变更申请,并附项目下达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由项目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报学校科技处审查备案;重大项目合同变更应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定,经项目下达单位或项目委托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或病休达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者,在不影响项目的研究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应推荐其它具有完成能力的人员为项目临时负责人,经项目单位批准并报科技处备案,确保项目研究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凡列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合同并按项目合同进度开展工作,按时结题。对未按时结题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责令其进行定期整改。

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学校科技处商项目单位后,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财务处暂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报销直至项目结题;

(二)对于纵向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横向项目,学校将收回剩余项目经费,经商项目委托方同意,指定校内其他具有完成能力的人员负责完成。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纵向项目和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的处理。

(三)如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负责人经济处罚或(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未完成所主持项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调离学校,学校相关单位也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学校相应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无计划开支。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学校的财务制度,财务处、科技处及项目单位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与监督。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下表执行。

项目类别

项目总经费(%)

校科技发展基金(%)

校科技管理(%)

项目单位(%)

预留保证金(%)

备注

国家及省部级项目

100

3

1

1

0

总经费大于5万元

小额国家及

省部级项目

100

0

0

0

0

总经费小于或等于

5万元

横向项目

一般横向

100

4

2

自定,不超过5%

0

总经费大于5万元

小额横向

100

4

1

自定,不超过5%

0

总经费小于或等于

5万元

风险项目

100

5

2

自定,不超过6%

7

军工项目

纵向

100

3

1

1

0

横向

100

4

1

自定,不超过5%

0

校基金项目

100

0

0

0

0

技术转让

100

13

2

自定,不超过10%

0

附注:1.项目单位应在其管理费中拨出专门经费用于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项目执行过程的检查督促。

2.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的预留保证金待项目结题后返还项目负责人。

3.西科所承担项目的管理费学校部分按:校科技发展基金2%,科管费1%的比例提留,其余部分由西科所负责分配。

4.上表中管理费不含水电消耗费、设备使用费等各种科研成本。

5.所列纵向项目管理费,归口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立项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划入学校专用科研账户。凡未划入学校专用科研账户的,科技处对其不予办理成果鉴定、登记、报奖手续,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九条 凡进入我校财务的科研经费原则上均按上表规定进行经费管理。与校外单位共同承担的合作项目,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各单位负责的经费并直接拨入合作各单位的账户(学校仅针对我校负责的科研经费部分进行管理和提取管理费)。项目合同中没有外拨经费条款,因研究需要,须向外单位拨付合作研究经费的项目,应提供承转单位的研究能力证明,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书后,方可向合作单位拨付研究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组由2个以上校内不同单位人员组成时,相关单位的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单位根据项目组人员实际组成,按任务轻重划拨到校内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单位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及所属项目组对该设备具有优先免费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科技处提取使用的管理费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用于科技业务往来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提取使用的管理费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用于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及相关的业务和学术活动开支,其中应有专门经费用于加强对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的管理和督促指导。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审批权限为:一次使用经费在2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5万元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或科技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由科技处签字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科技处签字报校长审批。其它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应严格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在开支与提取科研经费时要做到量入为出,计划使用,留有余地,保证项目顺利完成,严禁赤字开支。

项目经费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其节余经费可作再研费,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离开学校或其它原因不再(或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任务时,所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凡使用学校设备(含相应的水电等能源消耗),项目组应承担相应费用,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合同规定全部研究内容指标,应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结题申请。横向项目结题还应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审批表》,经项目单位和科技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按纵向项目下达单位或横向项目委托方要求的结题形式提交完整结题材料。结题材料的编制按下达单位有关规定或项目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委托方的正式结题材料必须加盖学校科技成果专用章: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科研报告及相关技术成果文件审批表》—项目单位组织专家对研究报告内容和相关技术成果文件进行审核—项目单位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科技处审查,加盖学校科技成果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纵向项目下达单位或横向项目委托方要求项目结题须组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备相关结题材料。验收或鉴定会的会务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共同承担,学校科技处负责结题材料及程序审查并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结题材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出具经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鉴定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由科技处统一办理成果登记证书。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结题全套技术资料提交学校综合档案馆存档。全套结题资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含项目合同);鉴定、验收申请;项目查新报告;项目工作报告;项目研究报告;鉴定、验收证书;项目综合材料(含执行情况检查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六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的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形成的成熟技术、专利等均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于重庆交通大学。在进行成果、技术转让或咨询服务时,必须通过学校科技处办理有偿转让或服务手续,签订相应合同并按相关管理条例进行。严禁个人擅自实施、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使用上述科技成果。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学校保密工作条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第一完成单位为“重庆交通大学”的各类科技成果奖励申报工作。科技成果奖励申报工作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独立的科研单位或实体,可参照执行或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计划管理条例》(交大〔2006〕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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