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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试行)
2017-09-05 11:08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渝教财〔2007〕48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及管理工作;

(二)学院(部)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各学院(部)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评议的学生范围内公示。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等级认定

根据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学生的基本情况及具体实际,按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等级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一)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时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低保家庭子女;

2.本人或父母重病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的学生。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的通讯工具;拥有或使用价值在3000元及以上的电子产品(专业学习确有需要的除外);

2.购买或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一次性消费金额达到家庭人均年收入一半以上;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6.有酗酒、抽烟、赌博等行为;

7.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每学年期末,各学院(部)向本学院(部)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三)每学年开学后,各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回《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五)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各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经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部)内向学生公示3天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期间,若师生有异议,可向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建立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名单及等级在全校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有资助资格,符合相关资助项目条件者,经评审后可获得下列资助: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

(三)学校有关专项奖学金、助学金;

(四)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勤工助学岗位;

(六)传统节假日慰问;

(七)冬季御寒物品;

(八)酌情减免学费;

(九)不定期困难补助。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的管理

学院(部)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评定后发现有前述第二条第三款行为者,取消其本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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