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奖励资助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奖励资助 >> 正文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2017-09-05 1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种类

(一)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五星级文明寝室、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团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二)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学习标兵;

(三)明德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质量奖,学习进步奖,面向基层就业奖,各专项奖学金;

(四)科技成果与突出成就奖。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测评,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需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进入本年级本专业前40%,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酌情放宽;

(三)坚持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坚持评选过程及结果公开的原则(公示时间至少为三天)。

第四条 奖励方式

(一)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二)获得学校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组织实施学生奖励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统一组织,各学院(部)具体实施。

第二章 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质高;全班无损害学校、集体、他人利益和荣誉的现象,本学年内无一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风严谨,课堂秩序良好,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本学年全班同学课程考核成绩名列本学院(部)、本年级或本专业前茅;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率在同年级中较高。

4.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5.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文明礼貌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宿舍和个人卫生。

6.集体观念强,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7.班委会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务实创新,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工作效率高,效果好。

(二)评选程序

1.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各学院(部)具体实施。

2.在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中,各学生班级按照先进班集体自评自查表中的内容随时作好相关记录。各学生班实事求是地写出总结材料、填写好自评自查表报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核实、考察的情况进行认真评比推荐,在本学院(部)学生中公示,若无异议再附相关材料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推荐的先进班集体进行认真复查,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学院(部)按照不超过学生班总数(一年级除外)5%的比例向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2.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七条 五星级文明寝室

(一) 评选条件

1.遵章守纪。寝室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无任何违纪行为发生。

2.学风优良。寝室全体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上课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本学年寝室成员无重修、补考。

3.清洁卫生。寝室成员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劳动观念强,室内干净整洁,寝室卫生检查评比优良。

4.团结友爱。寝室成员集体观念强,同学间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与相邻寝室同学相处和谐。

5.环保绿色。寝室成员环保意识突出,注重节约用水用电,具有良好的节水节电的生活习惯。

(二)评选程序

1.五星级文明寝室的评选,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各学院(部)具体实施。

2.各学院(部)对学生宿舍每周例行检查一次,并根据评比条件每月评选出除学风优良的四星级文明寝室,在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评定学年结束后,各学生社区根据四星级文明寝室成员学年成绩,推选出五星级文明寝室。

3.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五星级文明寝室评比委员会”对各学院(部)推荐的寝室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学院(部)按照不超过学生寝室总数(一年级除外)的3%进行推荐。

2.五星级文明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八条 优秀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

1.团支部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团支部成员按期缴纳团费,定期开展团组织生活;团支部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所安排的工作任务,活动有特色,对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有成效;本学年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效果明显。

3.团支委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务实创新,有完善的工作机制。

4.支部成员学习风气良好,上课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二)评选程序

1.优秀团支部的评选,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各学院(部)具体实施。

2.在优秀团支部评选活动中,各团支部实事求是地写出总结材料、填好相关的表格报所在学院(部)分团委;各学院(部)分团委根据核实、考察的情况进行认真评选推荐,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附推荐表格上报校团委;校团委认真复查并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学院(部)分团委按照评选学生团支部总数(一年级除外)的10%的比例推选。

2.优秀团支部每学年评比一次,一般在每年4月进行。

第九条 优秀学生团体

(一)评选条件

1.学生团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学生团体成立满一年,按照要求已完成本学年注册,并严格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开展各项工作,能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特色鲜明、实效突出、影响力大。

3.学生团体机构完善、制度健全、材料齐备;自觉配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团体组织机构的产生民主、公平、公开,团体经费来源和管理规范;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二)评选程序

1.优秀学生团体的评选,由校团委组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实施,各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2.优秀学生团体的评选分为自评、材料评定、现场答辩三个环节:各学生团体根据评选条件开展自评,申报材料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材料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现场答辩阶段学生团体名单,并报校团委审核;校团委组建评审小组,以现场答辩的形式评选出优秀学生团体,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数量及时间

1.优秀学生团体评选总数每学年不超过10个。

2.优秀学生团体的评选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年4月进行。

第十条 “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团队

(一)评选条件

1.按照本年度“三下乡”活动的总体要求组建实践服务队,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活动成效显著;服务队成员积极性高、参与面广,服务态度好,受到实践单位好评。

2.社会实践活动宣传报道及时,吸引社会媒体的关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较好地维护和提升学校的形象。

3.活动期间能主动向校团委汇报活动开展动态;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交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内容翔实,资料丰富,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并能提供活动的图片、音像、实物等资料。

(二)评选程序

1.“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团队评选由校团委组织实施,各学院(部)、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2.每年6月底之前,各申报团队向校团委提交活动方案和书面申请;9月初,各申报团队认真填写“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活动总结、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媒体报到情况)报校团委;校团委根据各团队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选。评选结果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按照当年申报团队总数的30%进行评选。

2.“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团队评选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进行。

第三章 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勤俭节约,全学年无违纪处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有钻研精神和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学习成绩优良,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且平均成绩85分(或成绩绩点3.5)以上,体育成绩达标(残疾等特殊学生应达到体能考核合格标准)。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条件的第(1)、(2)、(3)项;

(2)在本学年曾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年,且工作积极肯干,富有开拓精神,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同学好评;

(3)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或成绩绩点3.0)以上或综合素质测评在本专业本年级前30%者,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体育成绩达标。

3.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条件的第(1)、(2)、(3)项;

(2)在校期间曾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一贯表现优秀,未受过任何处分;

(3)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且平均成绩80分(或成绩绩点3.0)以上或综合素质测评名列同专业同年级前30%,体育成绩达标;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毕业前违反校纪校规者;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下者;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者。

(二)评选程序

本条所列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各学院(部)具体实施;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校团委和学院(部)共同组织实施;评选结果经公示后附推荐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全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三好学生按照不超过学生总数(一年级除外)的5%推选。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各学院(部)按照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推选,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按照不超过学生总数的0.5%推选。以上学生总数计算时一年级除外。

3.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同时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4.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5%推选。

5.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一般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艰苦朴素,全学年无违纪处分。

(3)积极参加共青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共青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平均成绩在75分(或成绩绩点2.5)以上且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体育达标。

2.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的各项条件。

(2)本学年担任共青团干部职务满一年。

(3)工作认真负责,出色履行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参加所在团组织的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工作有实绩。

(4)关心团员青年,及时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活动获校级以上奖励;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在校内外公开刊物及报纸上发表科技论文;获得国家专利。

4.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在班级以上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全年参加志愿者活动时间达96小时以上,并有相关机构书面证明。

(3)工作成绩显著,获得良好社会效益。

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立足专业,服务社会,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突出表现,受到指导老师和实践单位的好评。

6.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有良好的个人文明素养,受到师生及社会好评。

(3)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在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关键时刻表现突出。

(4)在校报及以上媒体上有宣传报道事迹。

7.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擅长体育或文艺,积极参加学校体育或文艺活动,在市(省)、国家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国际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8.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团员评选条件的(1)、(2)、(3)项。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取得了良好效果,各方面表现突出。

(二)评选程序

1.本条所列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开展。

2.先进个人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3.经各学院(部)分团委审核,经公示后向校团委推荐,校团委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时间

1.优秀共青团员按团员总数的3%进行推选;优秀共青团干部按全校团干部的10%进行推选;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按不超过学生总数(一年级除外)的0.5%推荐;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按当学年学生参加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推选。

2.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进行;其他各项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评选范围

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一)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勤俭节约。全学年无违纪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0%,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绩点4.0以上,单科最低成绩绩点3.0以上可评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5%,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绩点3.5以上,单科最低成绩绩点2.5以上可评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40%,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绩点3.0以上,单科最低成绩绩点2.0以上可评三等奖学金。

4.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

英语专业:一、二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或英语专业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者,在达到同等级奖学金所要求的学习成绩条件下优先评定;三、四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或英语专业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不合格者,降低一个等级评定(三等奖学金除外)。

非英语专业:一、二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者,在达到同等级奖学金所要求的学习成绩条件下优先评定;三、四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不合格者,降低一个等级评定(三等奖学金除外)。

(三)评定程序及时间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

2.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

(四)评定比例与等级划分

1.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学生所在学院(部)同年级同专业为计算单位,总人数按不超过当年在校学生总数的30%进行评定(含当年其他奖学金人数和比例在内)。

2.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学金占比3%,奖励金额3000元/生;二等奖学金占比10%,奖励金额1500元/生;三等奖学金占比17%,奖励金额500元/生。

3.每一个等级符合条件的名额超过规定比例时,从高到低依次评定,各个等级均不得突破相应比例。

第十四条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按各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协议规定执行。本学年内同一学生不得评定多项奖学金。

第五章 科技创新与其他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一)学生科研论文或科研成果(以作品计)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在其他有公开刊号的一般刊物上发表,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国家核心刊物的增刊按一般刊物对待,一般刊物的增刊原则上不奖励)。学生公开出版著作、获得国家专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二)参加国家、市级组织举办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和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并获科技作品、科技项目奖(以作品或科技项目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额度

获奖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金奖)

二等奖

(银奖)

三等奖

(铜奖)

国家级

10000

5000元

3000元

2000元

市级

2000

1200元

1000元

800元

(三)参加国家、市级举办的其他竞赛并获奖(以参赛队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额度

获奖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备注:1.个人获奖按此标准的30%给予奖励(体育田径全能获奖加倍奖励);2.获奖团体中的个人补足团体所获奖额的20%(获得单项奖的除外);3.体育竞赛破记录者,按国家、市、校级再分别奖励200、150、100元。一等奖对应1、2名;二等奖对应3、4、5名;三等奖对应6、7、8名。

国家级

1500元

1000元

800元

600元

市级

800元

500元

400元

300元

(四)受国家、市级及校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额度

获奖级别

先进集体

五星级文明寝室

优秀个人

备 注

国家级

2000元

100元/人

500元

各级标兵加倍奖励

市 级

1000元

50元/人

200元

校 级

500元

20元/人

50~150元

(五)做好事、见义勇为,有显著成绩,产生良好社会影响者奖励100~500元;特别突出的,酌情提高奖励标准。

(六)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突出成绩,经各学院(部)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及奖学金的评选,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原则上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先进从市级先进中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优秀新生质量奖和面向基层就业奖由招生与就业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习标兵、学习进步奖每学期评选一次,由各学院(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我校研究生、留学生及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可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1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