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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2017-09-05 11:09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只能选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其中一种办理。

第三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由经办银行确定。审批通过的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五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未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以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专科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当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贷款还款期限顺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国家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学生本人全额支付,生源地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条 贷款学生义务

(一)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助学贷款债务确认手续。学生完成贷款债务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二)贷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三)贷款学生有条件时可以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当校园地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学校确认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当贷款学生没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时,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校属各有关单位都应当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分担相应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共同圆满完成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一)财务处

负责与银行进行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谈判、签订,贷款进出帐的管理,以及贷款额度的实际发放。

(二)教务处

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教务处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

1.负责领导、指导、协调各学院(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2.负责协助银行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生借款和还贷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向借款学生宣传讲解借款和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3.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借款和还贷手续;

4.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材料办理;

5.毕业时,组织各学院(部)开展贷款学生助学贷款债务确认工作。贷款学生完成助学贷款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6.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或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督促贷款学生与其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履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7.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借款学生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四)学院(部)

在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部)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

1.开展学生借款和还贷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向贷款款学生宣传讲解借款和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2.组织并指导学生进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每学年开学初,负责收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材料,汇总后交由学生工作部(处)办理;

4.毕业时,组织贷款学生进行助学贷款债务确认工作。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若学生没有就业的,则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

5.贷款学生毕业时,凡是没有完成助学贷款债务确认手续的,应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6.组织开展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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