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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05 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激励创新,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快速、和谐发展,调动研究生和教师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项目由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自立项目和研究生创新团队申报并经创新基地专家组评审、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立项的各类项目组成。

第三条创新基金项目的选题与实施,按照“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健全体系,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要求,以培养研究生创新素质,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支持与资助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核、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立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视项目需要及重要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办法。

第六条各学院要把创新基金项目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整体工作计划,为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的一般项目以自然科学研究为主,注重应用研究;重点项目应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以研究生教育规律探索、教学模式改革内容为主的项目应紧密结合我校当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瞄准省内外有关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等理论与实践问题。项目的实施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预期成果具有普遍性与推广意义。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以我校一、二年级在学研究生为主,研究生项目的申请人为我校在岗并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研究生指导、教学、教育管理)的教职工。

创新基地中的各研究生创新团队在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时享有优先权,团队负责人即为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创新基金项目立项:

(一)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或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四)已获得校内其他各类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常年开展,每年统一审批两次,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申报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人须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二条对申报的项目,各相关学院进行初审后,由创新基地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遴选,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根据立项建议,经创新基地办公室审核,学校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立项资助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已承担的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下年度项目申报及立项数量。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创新基地办公室具体负责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学院为项目的研究与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第十六条在项目研究及其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创新基地办公室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或毕业离校的,项目负责人和学院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创新团队申报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在结题前因毕业离校发生变更的,应提前申请,变更次数不得多于一次。个人申请项目在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完成各项有关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实行中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书》,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创新基地办公室。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成效突出的项目将择优给予连续资助,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项目将减少或停止资助。

第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报创新基地办公室,由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结题验收。

凡属验收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的项目,确有正当理由者可以申请延期完成,延长期不超过半年,经费可继续使用。对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长期仍未完成,以及虽申请延期但未获准延期的项目,一律撤销,该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准再申报创新基金项目。

第六章 项目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由学校经费资助,每年审批不超过20项,其中重点项目不超过5项。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10000元至15000元,一般项目为4000元至8000元。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方式。鼓励所在学院(部、处)和学校共同资助。首批资助经费(资助金额的60%)在正式立项后拨付。各类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中期检查,对立项项目的进展状况做出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的实施计划及资助情况,中期检查合格,拨付第二批资助经费(资助金额的40%)。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在使用时,须经创新基地办公室认定,并经研究生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应切实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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