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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2017-09-05 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实践能力,完善研究生管理及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到相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助理。

第三条研究生助研由指导教师根据科研工作需求设置助研岗位并进行日常教育管理。研究生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由研究生部牵头负责,结合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商议后合理设置岗位。

第二章 助研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和原则:

(一)指导教师设置助研岗位须有一定科研项目作为支撑。

(二)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设置助研岗位。

第五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的工作内容: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有关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六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的申请与聘任:研究生向设岗指导教师申请助研岗位,由设岗指导教师负责聘用。

第七条研究生助研工作的管理与考核:设置助研岗位的指导教师应合理安排助研工作内容,对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严格管理与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助研津贴。

第三章 助教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设置和原则:

(一)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助教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课程主讲工作(含实验)。

(二)全校规模较大的本科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课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可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

(三)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统一安排、按岗付酬、竞争上岗”的原则,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和学业成绩优秀的研究生。

(四)各学院(部)每学期末根据本科教学需要提出下学期助教岗位的设置计划,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共同审定后,由研究生部公布助教岗位设置方案和招聘信息。

第九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的工作内容:

(一)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教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

(二)协助理论课程辅导(答疑、组织讨论和批改作业等)。

(三)协助实验课程辅导(协助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等)。

(四)协助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和考勤工作。

(五)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其它教辅工作。

具体要求由主讲教师根据上述内容确定。

第十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与聘用原则:

(一)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聘用范围为:在校全日制优秀硕士研究生和全脱产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研究生)。

(二)申请人向相关学院(部)提交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各学院(部)主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及课程主讲教师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三)第一次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须参加学院(部)和主讲教师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察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研究生助教岗位原则上一学期一聘。

第十一条研究生助教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一)研究生助教由各学院(部)及主讲教师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研究生助教需认真履行职责。课程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听取学生和主讲教师的评价意见,对研究生助教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三)研究生助教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所承担的助教工作。如因不可抗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助教工作,应及时向学院(部)提出书面辞聘申请。

(四)对于不认真履行助教职责的研究生,学院(部)可随时予以解聘,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五)对于发生严重工作失误或教学事故的研究生助教,应取消其再次申请助教岗位和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助管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置和原则:

(一)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

(二)每学期初聘用单位(部门)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助管岗位的设置计划,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的工作内容:协助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管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与聘用原则:

(一)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聘用范围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优先录用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每学期初,研究生部公布助管岗位,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用人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由研究生部确定助管名单。

(三)每位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岗位,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助管每周工作不少于10小时,不多于20小时。

(四)研究生助管岗位原则上一学期一聘,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聘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研究生助管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一)各聘用单位要确定研究生助管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并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加强指导、教育和管理。

(二)研究生助管上岗后,必须遵守聘用单位的纪律和规定,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参加助管工作的研究生要接受聘用单位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聘用,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1.违反校纪校规;

2.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劳动纪律;

3.工作有重大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章 学生辅导员助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的设置和原则:

(一)各学院(部)和学生社区每学年末提出下学年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助理的岗位设置计划报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部共同审定后,由研究生部公布岗位设置方案和招聘信息。

(二)学生辅导员助理的选拔按照“本人申请、集体考核、择优选拔”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的工作内容:

在学生社区党总支正副书记、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及专职辅导员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开展学生日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学生干部队伍培养、学生科技文化活动指导、学风建设、团学活动以及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的申请与聘用原则:

(一)学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的聘用范围为:在校全日制优秀硕士研究生和全脱产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

(二)经指导教师同意,申请人所在学院(部)分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及研究生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向学生工作部提交申请。

(三)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部与各学院(部)、学生社区成立考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确定学生辅导员助理人选,由研究生部公布学生辅导员助理聘用名单。

(四)学生辅导员助理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5小时,聘期一般为1年。

第十九条学生辅导员助理的管理与考核:

(一)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学生辅导员助理的选聘、管理与考核工作;各学院(部)和学生社区具体负责本部门学生辅导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学校将担任学生辅导员助理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

(三)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助理原则上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如因不可抗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应及时向学院(部)、学生社区提出书面辞聘申请。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学生辅导员助理,学院(部)、学生社区可随时予以解聘,并报研究生部、学生工作部备案。

(五)对于发生严重工作失误的学生辅导员助理,取消其再次申请助理岗位和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 岗位津贴管理

第二十条研究生助研津贴由指导教师根据从事助研工作研究生的具体工作量和表现发放。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助管、助教津贴由研究生部“三助”经费支出。研究生部可根据上一年物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岗位津贴核发标准,原则上每年递增不超过10%。

(一)研究生助管津贴按500元/月标准发放,临时助管按实际工作量酌情发放。

(二)研究生助教津贴标准按研究生承担课程学时量和工作量确定,津贴在课程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周课时低于4学时的,按400元/月(4周)发放;周课时不低于4学时的,按500元/月(4周)发放;担任基础课程助教工作量较大(工作量由任课教师认定)和担任学校双福校区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另外按100元/月(4周)标准发放额外补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助理的津贴按600-800元/月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研究生部和学生工作部各承担50%。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表现不佳或工作时间不足者,应酌情扣发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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